从法益保护角度解析高空抛物罪中物品的扩大与缩小解释

作者:ら浅安时光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物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安全隐患问题也愈发凸显。高空抛物行为因其高度危险性而备受社会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将此类行为正式纳入刑事规制范畴,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安全利益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尤其是对其构成要件中的“物品”范围进行合理解释,仍存在诸多争议与探讨空间。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以法律专业视角分析高空抛物罪中“物品”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为论证提供支持。通过研究相关理论与实践,本文旨在阐明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合理界定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范围,既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又避免刑法过度干预公民自由。

高空抛物罪的基本概述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一项罪名,其法条表述为:“从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对“高空抛物”这一行为从单纯的民事侵权责任向刑事规制的重大转变。

在构成要件上,“高空抛物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的行为;(2)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抛掷行为导致严重损害时,才构成犯罪。

从法益保护角度解析高空抛物罪中“物品”的扩大与缩小解释 图1

从法益保护角度解析高空抛物罪中“物品”的扩大与缩小解释 图1

“物品”范围的扩大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中的“物品”范围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到该罪名的适用效果。有观点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应当对“物品”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即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物品,还应涵盖一些特殊情形。

(一)非限定说的合理性

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物品”不应作过于狭隘的理解,而应采用“非限定说”。根据这一观点,“物品”既包括传统的具有实体形态的物体(如花盆、砖块等),也包括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对象(如有毒液体、危险化学品等)。这种解释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中多样化的情形,避免因“物品”的范围过窄而使部分严重危害行为游离于刑法规制之外。

(二)具体案例分析

在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建筑物内抛出一个装有有毒液体的瓶子,导致下方行人中毒身亡。按照非限定说的观点,该瓶子里的有毒液体属于“物品”的范畴,因而可以作为本罪的客体要件进行认定。

在一些极端情形下,行为人可能将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物品(如花盆、烟灰缸等)从高处抛掷,但因其重量或坠落速度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若严格限定“物品”的范围,则可能导致本罪无法适用,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漏洞。

(三)扩大解释的边界限制

尽管“非限定说”具有合理性,但也需要谨慎把握其适用范围。在进行扩大解释时,应当以“法益保护”为核心原则,既要防止因解释过宽而导致公民自由权受到不当侵犯,又要确保能够覆盖所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些特殊情形下(如行为人抛掷的是体积较小、重量较轻的物品),若该物品本身并不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性,则强行将其纳入“物品”范畴可能会造成刑法规制过度。在具体认定时,仍需综合考虑物品的物理属性、抛掷高度以及实际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物品”范围的缩小解释

与扩大解释相对应,“物品”的缩小解释主要基于以下两种考量:(1)避免刑法过度干预公民日常行为;(2)确保本罪名能够真正聚焦于那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二)限定说的合理性

“限定说”主张将“物品”理解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实体物,且其重量或体积足以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抛掷的仅是一些体积较小、重量较轻且无法对人体造成实质危害的物件(如钥匙、小石块等),则不宜将其纳入本罪的处罚范围。

(二)具体案例分析

在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中,犯罪嫌疑人从建筑物内抛出一把螺丝刀,但该螺丝刀因重量较轻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按照限定说的观点,由于该物品本身不具备足够的危险性,因此不应当作为本罪的客体要件进行认定。

(三)缩小解释的必要性

需要指出的是,“限定说”虽然能够防止刑法过度干预公民自由,但也可能削弱本罪对公共安全利益的保护力度。在些特殊情形下(如行为人抛掷的物品虽不具有物理危害性,但却因其性质或象征意义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恐慌),若严格按照“限定说”进行解释,则可能导致部分危害后果无法得到刑法规制。

从法益保护角度解析高空抛物罪中“物品”的扩大与缩小解释 图2

从法益保护角度解析高空抛物罪中“物品”的扩大与缩小解释 图2

在具体适用时,仍需坚持法益保护原则,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实际危害后果,确保本罪名的适用既不失之过宽,亦不失之过严。

以法益保护为指导的解释方法

在高空抛物罪中,“物品”的范围认定应当始终围绕“法益保护”这一核心原则展开。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一)对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关注

高空抛物行为因其高度危险性而可能引发的重全隐患,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解释“物品”的范围时,应当优先考虑那些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对象。具有尖锐、易碎、有毒等特殊属性的物品,理应纳入本罪的处罚范围。

(二)对个体权利的保护

在认定“物品”范围时,还需兼顾对个体权益的保护。若行为人抛掷的物品虽不具有物理危害性,但却因其性质引发了受害者严重的心理恐慌,则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在此过程中,需要防止因过度扩大“物品”的范围而导致公民自由权受到不当侵犯。

(三)对个案的具体分析

每一起高空抛物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具体认定时,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行为人抛掷的物品是否具有足够危险性、抛掷行为是否导致实际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

通过对“高空抛物罪”中“物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解释的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我们对“法益保护”原则的准确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需要避免因“物品”范围过宽而导致公民自由权受到不当侵犯;也需防止因“物品”范围过窄而使部分严重危害行为得以规避刑法规制。

在认定“物品”的范围时,应当立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以“法益保护”为核心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本罪名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既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兼顾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合理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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