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间接致人死亡的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路径

作者:说爱太烫嘴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数量激增,高空抛物事件频发。既有直接故意为之的刑事案件,亦有因过失或疏忽导致他人伤亡的民事侵权案件。特别是当高空抛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时,如何准确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性质,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围绕“高空抛物间接致人死亡”的法律定性展开探讨,并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性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是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条款。具体而言,《刑法》第291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相关条文定罪处罚。这标志着我国对高空抛物行为正式采取单独罪名进行规制。

在司法实践中,当高空抛物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形成间接因果关系时,法院倾向于采用“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定性要基于如下前提条件:

高空抛物间接致人死亡的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路径 图1

高空抛物间接致人死亡的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路径 图1

1. 行为人主观心态:系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

2. 客观危害后果:造成他人死亡且该结果与抛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时空环境考察:行为发生时的具体环境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典型案例评析

我们可以从两则典型司法案例中,观察到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致死案件中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廖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高档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该楼房为30层高,事发当时正值强风天气。家住该楼18层的廖香在自家阳台上清理卫生时,将一个装满建筑垃圾的纸箱随手抛出窗外。因未充分注意当时的气象条件及周边环境,导致纸箱被风吹散,其中一块带有锐利边缘的石板击中在楼下正常行走的刘,致使刘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法官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重点考察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客观环境因素以及行为方式对危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判决强调,即便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为高度危险源的控制者仍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廖香未能尽到这一义务,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案例二:李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居民楼因高空抛物引发一起致死案件。从事发监控录像来看,居住于17层的李强从厨房窗口丢弃一个装满热水汤的外卖盒。该外卖盒飘至楼下时,将正在照顾婴儿的母亲张烫伤,导致其突发心梗去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直接由抛掷物造成,而是通过引发被害人基础疾病间接导致。法院在对此案进行法律评判时,特别强调了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刑事责任的从宽考量因素。

高空抛物间接致人死亡的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路径 图2

高空抛物间接致人死亡的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路径 图2

法理评析

1.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主观心态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一般性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后者则体现为向不特定多数人投掷凶器等极端行为方式。

法定刑罚幅度不同:前者的量刑幅度显着低于后者。

2. 高空抛物入刑的积极意义:

确立了对高层建筑危险源的有效管控机制;

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高度关注;

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了“高空不任性”的法治理念。

3. 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加强对抛掷物轨迹的全程追踪技术应用,便于准确查明责任人。

完善相关证据规则,降低“证明难”的现实困境。

建立健全高空坠物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和建筑高度的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问题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民事侵权范畴,而是演变为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如何在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的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法律人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探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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