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作者:一川绿风 |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点关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引发了多起公众关注的案件讨论,引发广泛争议的“反杀案”、“高铁掌掴事件”等。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社会伦理问题,更暴露出现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困境。从法律行业的专业视角出发,结合实务案例,探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在当代社会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现行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缺陷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以及限度条件等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往往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法侵害的认定标准模糊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图1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图1

对于何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同法官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高铁掌掴事件”中,乘客A因被座位旁的小孩吵闹而与其母亲发生口角并推搡,随后被另一名女乘客用扇子击打耳光。此后,女乘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女乘客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护他人权益;也有人认为,其行为过于激烈,超出必要限度。

2. 防卫适度性的判断标准不一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往往因案而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后突然倒地死亡,法院需要判断防卫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不法侵害已经停止。

3. 特殊防卫条款的适用边界不清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一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公民的自我保护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引发争议。在起故意杀人案件中,防卫人发现不法侵害人可能是在装病或假象时,如何适用特殊防卫条款?

正当防卫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

1. “谁闹谁有理”现象的普遍性

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冲突中,“谁闹谁有理”的社会认知往往影响司法判断。在前述的“高铁掌掴事件”中,部分旁观者的评论倾向于认为女乘客的行为是对他人行为的一种“反击”,而忽视了法律对防卫行为的严格要求。

2. 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案件在时间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让案件细节迅速在网络上传播。这种现象可能导致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外部压力,影响其独立判断。

3. 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共识不足

由于正当防卫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加之不同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的法院认为防卫行为是过当的,而有的法院则可能作出相反的判决。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路径探讨

1. 细化不法侵害认定标准

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可以被认为是“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的预备阶段,从而为实务部门提供更明确的操作指引。

2. 建立防卫适度性判断的标准体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图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图2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根据不同的侵害类型设定不同的防卫限度;(2)借鉴域外经验,引入比则对防卫行为进行评价;(3)建立专家评估机制,在疑难案件中引入专业机构的意见。

3. 加强对特殊防卫条款的研究与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适用特殊防卫条款,应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若不法侵害人突然倒地,但其仍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时,应当如何处理?

4. 强化网络环境下司法的独立性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研究与引导,避免不实信息和片面观点对司法活动造成干扰。提升法官群体的抗压能力,确保其能够依法独立作出判断。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面对复变的社会环境和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仍存在明显不足。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指导和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等途径,推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之内,应收放由心”的理想法律状态。

(本文仅为学术探讨,具体案件请以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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