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处理办法》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校园暴力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发生的校园暴力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学生实施的对他人身体、心理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制止和处理,促进学校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校园暴力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预防和制止
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校园暴力防范和应对措施,建立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应当开展日常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校园暴力防范和应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存在校园暴力风险的学校进行 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调查。
第十一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处理校园暴力事件。
第十二条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学生的身体、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暴力行为。
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校园暴力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校园暴力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依法履行校园暴力防范和应对职责,导致校园暴力行为发生的;
(三)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校园暴力行为发生的。
第十六条 校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对校园暴力受害者,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保障其基本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对涉及校园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留校察看等处理,严重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对涉及校园暴力行为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撤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法律责任与追究
《校园暴力处理办法》 图1
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暴力行为”,是指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学生实施的对他人身体、心理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范围内具有合法注册身份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的高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