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禁止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活动和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律师法》对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禁止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律师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旨在阐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禁止措施的规定,以期为律师同行及广大公众提供准确、清晰、简洁的法律资讯。
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禁止措施 图1
1. 不得在市场竞争中以不正当手段争取业务,包括宴请、回扣、许诺等;
2. 不得虚假宣传,包括对自身能力、业务范围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对他人进行诽谤、诋毁;
3. 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的价格竞争,包括向下同行压低收费标准,或者向当事人承诺不合理的收费;
4. 不得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5. 不得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不正当沟通,包括向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泄露业务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机会。
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措施
针对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措施,包括:
1. 限制律师广告,包括律所或者律师在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以及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2. 限制律师Promotion活动,包括组织、参加或者参与各种形式的Promotion活动,如研讨会、讲座、研讨会等;
3. 限制律师向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泄露业务信息,包括在业务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将业务信息透露给他人,或者在业务过程中向他人泄露与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业务信息;
4. 限制律师以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的价格竞争,包括向下同行压低收费标准,或者向当事人承诺不合理的收费;
5. 限制律师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6. 限制律师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不正当沟通,包括向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泄露业务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机会。
《律师法》对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禁止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律师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维护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