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全文暂行规定
(1997年6月1日发布,根据2017年11月4日《关于的决定》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知识产权原则,适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负责本的执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损害商品的质量、性能或者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竞争,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七条 禁止经营者在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商品说明书等宣传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作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或者利用他人的名义、商业标识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宣传、误导性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禁止经营者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垄断,或者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非法集中经营或者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限制商品的销售区域或者销售对象。
第十三条 禁止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财物,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六条 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联合检查制度。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协助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工作,依法分享会商业秘密。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依照其发生时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等词语,以及对词语“一定数量”的表述,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具体 numbers。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的解释,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全文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法》),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全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本规定共分为十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泄露、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品质量问题、限制竞争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全文暂行规定 图1
2.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财物,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配合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查处,有良好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本规定共分为十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泄露、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品质量问题、限制竞争行为等。
2.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财物,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配合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查处,有良好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本规定共分为十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泄露、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品质量问题、限制竞争行为等。
2.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财物,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配合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查处,有良好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本规定共分为十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泄露、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品质量问题、限制竞争行为等。
2.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财物,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配合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查处,有良好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本规定共分为十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泄露、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品质量问题、限制竞争行为等。
2.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财物,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配合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查处,有良好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本规定共分为十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泄露、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品质量问题、限制竞争行为等。
2.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财物,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配合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查处,有良好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本规定共分为十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泄露、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品质量问题、限制竞争行为等。
2.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财物,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影响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配合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查处,有良好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本规定共分为十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