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宿迁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宿迁市内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消费活动中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旨在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条例由宿迁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一)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知情权;
(三)公平交易、明示价格、民主定价、公开透明的价格权;
(四)安全消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保障的权利;
(五)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
(六)参与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接受教育、获得赔偿、补偿的权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向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价格优惠政策、折扣、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保障,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提供优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格式化、模棱两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解决:
宿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1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决。
第十五条 经营者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答复。
第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和帮助。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消费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因消费纠纷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修改、废止,由宿迁市政府负责制定、修改,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宿迁市政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