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虚假宣传中华鲟处罚标准》

作者:爱在千年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虚假宣传行为,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虚假宣传中华鲟(以下简称“中华鲟”)行为予以处罚标准如下:

处罚标准

(一)自然人实施虚假宣传中华鲟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单位实施虚假宣传中华鲟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1. 虚假宣传中华鲟的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2. 虚假宣传中华鲟的次数较多,或者多次虚假宣传中华鲟的;

3. 虚假宣传中华鲟的货值较高,情节恶劣的;

4. 虚假宣传中华鲟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假宣传中华鲟处罚标准》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假宣传中华鲟处罚标准》 图1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认定标准

(一)虚假宣传中华鲟是指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為。

(二)中华鲟是指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确定的濒危物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 虚假宣传中华鲟的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2. 虚假宣传中华鲟的次数较多,或者多次虚假宣传中华鲟的;

3. 虚假宣传中华鲟的货值较高,情节恶劣的;

4. 虚假宣传中华鲟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执行方式

(一)有关部门在查处虚假宣传中华鲟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并自收到举报或者线索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作出处理决定。

(二)有关部门在查处虚假宣传中华鲟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关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告知。

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标准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对于本标准的修改和补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

(四)如有其他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law.com 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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