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作者:魅力本人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交易、服务交易或者与他人进行商业竞争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制造或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图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图1

(四)在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的;

(五)商业秘密的泄露;

(六)非法获取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

(七)仿冒他人的商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位置、包装、广告或者经营行为,误导消费者的;

(八)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商品,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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