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作者:时光的旧侣 |

主席令是指中华人民就特定事项签署的命令。它是一种最高级别的行政指令,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法律效力。在我国,《中华人民令》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国家行政行为,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该法于1997年8月1日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商业诽谤、商业 Oliver 挤出、市场垄断府滥用权力等六个方面。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危害、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15日内决定并执行。

3.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包括商业计划、市场策略、技术数据、设计图、检验数据、客户信息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盗用或不当使用。企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

4.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检查、查询、封存、扣押、冻结等手段,以收集有关证据。

5. 跨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境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境内实施,同样适用本法。这为打击跨境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格规范和打击,我国政府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

《中华人民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图1

《中华人民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图1

中华人民令

第四号的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监督权,为了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本修订经中华人民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图2

《中华人民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图2

总则

条 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本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没有标明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名称、型号、图形或者装潢的;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性能、用途、重量、数量等虚假表示的;

(三)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性能、用途、重量、数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的;

(四) false 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除本条第五条规定外,下列行为也不得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竞争的;

(二)仿冒注册商标、商业名称、商业标志或者商业广告的;

(三)仿冒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型号、图形或者装潢的;

(四)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禁止参加或者协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权利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向受到影响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帮助。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是,处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 cash reward 或者的商业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毁或者追缴。

第十三条 违反本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废止。

中华人民

(签署)

2023 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侵权责任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