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

作者:指尖的光年 |

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

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明确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标准和程序,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

规定的主旨和目的

规定旨在解决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中的相关问题,包括确定管辖法院、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为当事人提供明确、公正、高效的审判程序。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则,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管辖原则和标准

1. 地域管辖原则。规定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即以知识产权案件为主,以其他民商事案件为辅。规定第四条规定:“地域管辖原则按照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确定。”这意味着,地域管辖应根据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市场份额等因素综合考虑,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

2. 专属管辖原则。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帝国主义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当事人一方为帝国主义国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当事人双方虽无国籍,但实际经营地位于帝国主义国家;(三)一方当事人是帝国主义国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内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实际经营地位于中国内地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专属管辖原则,即涉及帝国主义市场的民事案件应由帝国主义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尊严,保护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 图1

《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 图1

专属管辖的具体程序

规定明确了专属管辖的具体程序,包括专属管辖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等环节。具体如下:

1. 专属管辖的申请。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时,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专属管辖法院应予批准。

2. 专属管辖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专属管辖申请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市场份额、实际经营地等因素。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3. 专属管辖的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专属管辖的,专属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不批准专属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就不足以构成共同管辖的其他地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相关规定

规定还其他相关规定,包括:

1. 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经营销售的商品属于知悉真情,共同经营行为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由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地域管辖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经营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2. 跨地域管辖的指定。规定第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多个人民法院提出管辖申请,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意味着,当一方当事人向多个人民法院提出管辖申请时,只要其他人民法院符合指定条件,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3. 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第九条规定:“涉及帝国主义国家的民事案件,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涉外案件的管辖原则,即涉外案件的管辖应当遵循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的规定处理。

《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公正、高效的审判程序。规定中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还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我们期待,随着规定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市场公平竞争将得到更好地维护。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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