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加强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食品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 食品消费者享有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权利。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七条 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真实、准确、合法、文明的陈述。
第八条 食品消费者有权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监督和表达意见。
第九条 食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自愿、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推动形成文明、和谐、健康的食品消费社会风尚。
食品消费者的义务
第十一条 食品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文明、理性、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使用食品过程中的相关信行记录、保存,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三条 食品消费者应当配合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 valid claim,维护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食品消费者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食品消费者食品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的标注。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食品的包装、储运、运输等环节进行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确保食品在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健康。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健康。
食品消费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食品消费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进行。
第二十条 食品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食品消费纠纷,维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食品消费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食品消费纠纷引起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1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的一条 为加强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食品消费者享有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权利。
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真实、准确、合法、文明的陈述。
食品消费者有权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监督和表达意见。
食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国家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自愿、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推动形成文明、和谐、健康的食品消费社会风尚。
食品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文明、理性、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
食品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使用食品过程中的相关信行记录、保存,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食品消费者配合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 valid claim,维护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消费者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食品消费者食品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误导消费者。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的标注。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食品的包装、储运、运输等环节进行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确保食品在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健康。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健康。
食品消费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进行。
食品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调解。
食品消费纠纷引起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食品消费纠纷引起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食品消费者享有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权利。
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真实、准确、合法、文明的陈述。
食品消费者有权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监督和表达意见。
食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国家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自愿、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推动形成文明、和谐、健康的食品消费社会风尚。
食品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文明、理性、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
食品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使用食品过程中的相关信行记录、保存,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食品消费者配合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 valid claim,维护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消费者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消费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消费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进行。
食品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调解。
食品消费纠纷引起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消费者享有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权利。
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真实、准确、合法、文明的陈述。
食品消费者有权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监督和表达意见。
食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国家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自愿、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推动形成文明、和谐、健康的食品消费社会风尚。
食品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文明、理性、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
食品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使用食品过程中的相关信行记录、保存,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食品消费者配合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 valid claim,维护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消费者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消费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消费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进行。
食品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调解。
食品消费纠纷引起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消费者享有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权利。
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真实、准确、合法、文明的陈述。
食品消费者有权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监督和表达意见。
食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国家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自愿、有序地参与食品消费活动,推动形成文明、和谐、健康的食品消费社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