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中的托行为探究

作者:风落尘归去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逐步深入,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竞争愈发激烈。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采取诸多不正当手段,“托”行为便是其中之一。本文旨在对不正当竞争中的“托”行为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理论依据。

"托"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托”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某些企业为了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目的,采取由他人进行竞争的方式,或者在竞争对手的商品上进行模仿、假冒等行为。"托"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观方面:"托"行为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

2. 客观方面:"托"行为会对竞争对手的市场利益造成损害,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3. 行为方式:"托"行为一般包括不正当竞争手段、模仿、假冒等。

"托"行为的类型及危害

"托"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商业秘密托付:企业将自身的商业秘密托付给非竞争对手的企业或者个人,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2. 技术转让托付:企业将自身具有的技术进行转让给非竞争对手的企业,以获取竞争优势。

3. 人才托付:企业将自身的人才托付给非竞争对手的企业,以获取人才优势。

4. 诋毁商誉托付:企业通过非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托"行为给市场秩序带来极大危害,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托"行为的法律规制

不正当竞争中的

不正当竞争中的"托"行为探究 图1

针对"托"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规制。具体包括:

1. 对于商业秘密托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企业不得将商业秘密托付给非竞争对手的企业或者个人。

2. 对于技术转让托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企业不得将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转让给非竞争对手的企业。

3. 对于人才托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企业不得将人才托付给非竞争对手的企业。

4. 对于诋毁商誉托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企业不得通过非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托"行为是不正当竞争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极大破坏。针对"托"行为,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和规制。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当自觉抵制"托"行为,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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