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正当竞争必须亮红牌:从法律角度剖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不正当竞争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但是,不正当竞争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本文通过对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法律规定、执法现状及对策等方面的剖析,旨在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不正当竞争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分为五类:分别是混淆行为、虚假或误导宣传行为、商业秘密泄露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和串通行为。
1.混淆行为
confusion behavior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装、标签、广告等商业活动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表示,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装、标签、广告等,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二)虚假或者误导宣传的;(三)冒用他人商誉的;(四)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表示的;(五)市场竞争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或误导宣传行为
《对不正当竞争必须亮红牌:从法律角度剖析》 图1
false or misleading advertising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宣传:(一)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效果、价格等明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