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永基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状告竞争对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阜阳永基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因认为竞争对手安徽永固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存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永固公司诉至法院。永基公司要求永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永基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永固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砂浆为主的企业。自永基公司成立以来,永固公司一直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环保的混凝土产品,并取得了一系列荣誉和成就。
永基公司发现永固公司在广告宣传、市场开拓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永基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 永固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永基公司相似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两者,构成侵权行为。
阜阳永基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状告竞争对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图1
2. 永固公司在市场开拓方面,通过与合作伙伴的不正当手段,抢夺永基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永固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与永基公司相似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构成侵权行为。
证据与证据链
永基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永固公司存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1. 广告宣传证据:永基公司通过对比永固公司的广告宣传,发现永固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永基公司相似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两者。
2. 市场开拓证据:永基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永固公司在市场开拓方面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与合作伙伴串通,抢夺永基公司的市场份额。
3. 生产工艺证据:永基公司通过技术比对和现场调查发现,永固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与永基公司相似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
根据以上证据,永基公司认为永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请求与判决
永基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永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与永基公司相似的广告语,停止在市场开拓方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停止使用与永基公司相似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
2. 判令永固公司赔偿因此给永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广告宣传侵权造成的损失、因市场开拓侵权造成的损失、因使用相似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侵权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和理由。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永基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永固公司存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永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永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此给永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