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若干规定》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以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了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标准若干规定。
条 处罚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公正、高效、透明地进行执法。对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条 处罚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违法经营额100000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若干规定》 图1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货物、财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登记证。
(五)行政拘留:对 repeat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处行政拘留。
第三条 处罚程序
(一)工商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商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当事人对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处罚执行
(一)工商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照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履行,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罚款缴纳
(一)当事人对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逃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违法经营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的;
2. 多次违法的;
3. 社会影响恶劣的;
4. 阻碍执法、拒绝配合的。
(二)有逃避处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本处罚标准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处罚标准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日”是指24小时。
(三)本处罚标准若干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处罚标准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若干规定》的解读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标准若干规定。
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形成的财产,依法强制收缴。”
处罚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高效、透明地进行执法。对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处罚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 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违法经营额100000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货物、财物或者其他财产。
3. 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登记证。
5. 行政拘留: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