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等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3. 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无形商品,以及各种服务。
4. 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指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提供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条 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消费者自律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图1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为宗旨,注重消费者教育、宣传、引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设。
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健康、计量等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消费者参与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健康、计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健康、计量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明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性能、规格、数量、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有关信息。
(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五)接受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第四条 消费者的权益
(一)消费者享有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消费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
(二)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性能、规格、数量、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和选择。
(四)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五)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强制交易、不正当竞争、欺诈、歧视等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
(一)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投诉、举报的查证、处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力,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修改、废止,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