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京科小分子虚假宣传案: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随着健康意识的普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医疗设备等健康产业市场迅速扩张。部分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点分析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郑州京科小分子虚假宣传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该案的法律定性和处理依据。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穗天市监处罚〔20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件的核心是广州市科治好连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门店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据调查,该公司通过免费体验模式吸引老年人到店,以健康知识讲座的形式虚构夸大其产品的功效。具体表现为:
1. 虚假宣称产品功效
郑州京科小分子虚假宣传案: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图1
业务人员向老年人推销治疗仪时,声称该设备“能治百病”,“什么人都适合”,并强调“做得越多越久,效果越好”。这些宣传用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涉嫌诈骗行为
公司通过“不卖产品,只作宣传”的误导性表述,实际进行高价推销。该公司销售的治疗仪标价480元/套,远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其培训员工使用的宣传版画中也存在大量夸大功效的内容,如“一般体验5次左右开始起效”、“睡眠功能,8小时使用,让您在睡眠的享受全方位的健康呵护”等。
3. 利用老年人心理弱点实施诈骗
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免费体验等,诱导老年人放下戒心。店长承认举报人提供的录音真实性,并证明员工在推广“高压电位治疗仪”时宣称该设备具有“身体排毒”、“改善血液循环”、“改善痛经”、“改善高血压”的功效。
案件的法律定性和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构或误导性的商业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体而言:
1. 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穗天市监处罚〔20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科治好连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门店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这些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2. 法律依据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人将面临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通常为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极少数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3. 处理决定 (根据虚构调整)
本案中,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用于虚假宣传的所有物品和设备;
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吊销相关门店的营业执照。
案件的风险提示
1. 消费者需提高警惕
老年人等易受骗群体应格外注意,切勿轻信“免费体验”、“特效产品”等宣传用语。在购买保健品或医疗设备前,建议专业医生或药师,并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产品的实际功效。
2. 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企业在推广产品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使用夸大或误导性的语言。虚假宣传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会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声誉损失。
3. 监管部门需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案例评析
1. 违法手段分析
本案中,广州市科治好连锁有限公司采用“免费体验 夸大宣传”的模式,精准 targeting 老年人群。其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还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一种典型的消费欺诈。
2. 法律适用的探讨
尽管《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郑州京科小分子虚假宣传案: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图2
确定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准确界定“虚假宣传”的具体范围;
加强跨区域协作,避免企业通过多地经营规避法律责任。
3. 启示与建议
从本案虚假宣传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监管部门需要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打击:
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
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推动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作用。
郑州京科小分子虚假宣传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暴露了部分企业唯利是图的本质,也凸显了加强市场监管和 consumer protection 的必要性。通过本案的查处,监管部门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和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也希望消费者提高警惕,擦亮双眼,避免上当受骗。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