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只对你谈情 |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起,报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一)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需信息的权利;

(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质量、数量等;

(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知情权保护: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五)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质量保证等要求;

(六)救济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消费者依法享有组织、参与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比较、选择的权利,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进行拒绝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数量、计量、配送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保障,对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购物、消费环境。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

(三)不履行保障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义务的;

(四)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

(五)不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经营者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1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1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废止,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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