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识别与规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看条款公平性
“条款”?
“条款”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公众对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通俗称谓。这些条款通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具有单方面制定规则、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特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来看,认定某一格式条款是否构成条款的核心在于其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第二十四条)。
“条款”广泛存在于商业服务的方方面面。预付卡消费纠纷中商家单方面设置“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餐饮场所声明“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或是停车场声称对车内物品丢失不负责任等。这些条款往往以“店堂告示”或“格式合同”的形式呈现,看似合法合理,实则暗含诸多问题。
“条款”的分类与表现形式
根据《民法典》和《消法》的相关规定,“条款”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条款:识别与规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看条款公平性 图1
表现形式:要求消费者承担与其交易或服务无关的责任,某健身房在会员协议中规定“因会员个人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到店锻炼,需支付违约金”。这种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
2. 排除或限制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表现形式: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将自身应尽的法定义务完全免除或部分免除。某汽车销售规定“车辆交付后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这种条款排除了经营者的法定质量担保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 模糊性或陷阱条款
表现形式:条款中含有大量模糊表述,容易引起歧义或误导消费者同意不合理条件。某教育机构声称“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我所有”,这种的“解释权独享”是一种典型的行为,因其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 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接受条款
表现形式:通过APP、等方式在用户使用服务时默认勾选某些不公平条款。某购物平台要求用户必须同意“最终解释权归平台所有”才能完成下单,这种做法违反了《电子商务法》中关于格式条款公平性的规定。
“条款”的法律规制
为应对“条款”带来的问题,《民法典》和《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格式条款的制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 无效条款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3. 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消费纠纷诉讼中,《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若发生争议,举证责任通常落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经营者)身上。
4. 监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查处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也有相关罚则。
“条款”的应对策略
1. 消费者层面:提高警惕,主动维权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使用服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是涉及费用、责任免除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可要求经营者解释并修改,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经营者层面:规范格式条款的制定与公示
经营者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确保公平合理,并在显着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相关重要事项。对于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内容,可采取单独确认的方式取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
3. 法律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
应进一步明确“条款”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推动格式条款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如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4. 社会监督层面:发挥行业协会与媒体的作用
行业协会可定期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典型案例,并组织企业进行合规培训;新闻媒体则应加大对条款现象的曝光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条款:识别与规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看条款公平性 图2
“条款”问题本质上反映了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失衡。通过法律规制、行政监管和社会共治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升,“条款”的生存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也将逐步形成。
(全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