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款的适用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自1997年《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其对于制止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权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其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执法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对于第六条二款的适用和解释,实践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旨在分析第六条二款的立法背景、条款内涵及其在实际案例中的适用,以期为实践中的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款的适用与解释 图1
立法背景
第六条二款的规定源于《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1997年修订后的《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有的“不正当竞争”概念调整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行为上界定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争夺、商业秘密侵犯等。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第六条二款中“不正当手段”的理解和运用,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这主要是因为不正当手段的概念抽象,且在具体实践中,其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难以把握。对于第六条二款的适用和解释,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条款内涵
1. 不正当手段
根据第六条二款的规定,不正当手段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的“制止、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窃取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争夺、商业秘密侵犯等。不正当手段的核心在于其具有不正当性,即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
2.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制止、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包括直接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还包括故意引导、协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实际案例中的适用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第六条二款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争议:
1. 商业秘密泄露的认定
商业秘密泄露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违反权利人同意,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权利人同意”是判断商业秘密泄露的关键。对于“权利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并未作明确界定,但通常认为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或者权利人可以视为“权利人”。
在“腾讯诉腾讯之间商业秘密泄露案”中,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主要表现为腾讯微信的源代码被泄露,由于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均属无效,腾讯公司可以据此请求他人承担法律责任。
2. 商业秘密争夺的认定
商业秘密争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通过不正当手段争夺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不正当手段”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对于“不正当手段”,一般包括窃取、、利诱等行为,但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在“华为诉美国高通公司商业秘密争夺案”中,法院认为,美国高通公司通过向华为公司员工提供奖金等手段,诱使员工泄露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争夺。
3. 商业秘密侵犯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犯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违反权利人同意,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权利人同意”以及“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判断商业秘密侵权的关键。
在“华为诉百度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未获得华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网络搜索服务,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第六条二款作为《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其适用范围广泛,但在实际案例中,对于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和运用,仍存在诸多争议。对于第六条二款的适用和解释,有必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实际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