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三分温柔 |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的居民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消费者享有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便利、安全、满意等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第七条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使用方法、使用环境等方面的真实、准确、明确的信息。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和服务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性能、规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责任。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购物、使用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商品和服务质量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 实行明细化、公示化、合理化制度,不得利用价格垄断、虚假降价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1

第十八条 商品和服务安全监管 有关部门应当对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九条 消费者教育 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 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消费者信用体系,促进诚信经营,约束不诚信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家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性能、规格等信息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家未按照规定承担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家未按照规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购物、使用环境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批评、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居民权益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居民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废止,由决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居民权益保护条例的解释权归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居民权益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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