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解读与实务应用

作者:为你筹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第21条作为该法的重要条款之一,涵盖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核心内容。从多个角度对消保法第21条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其在现代消费社会中的法律适用和实践意义。

消保法第21条的历史沿革与立法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消费意识的觉醒,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到1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解读与实务应用 图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解读与实务应用 图1

消保法第21条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当时,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宣传 rampant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国家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消保法第21条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其核心内容是对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消保法第21条的具体内容与法律解读

(一) 条款原文: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出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二) 条款解析:

第21条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明示真实名称和标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交易主体,从而避免因虚假或模糊标识导致的消费纠纷。该条款规定了以下两方面

1. 自营者标识义务:即以经营者自身名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商品外包装、服务协议等显着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 租赁经营者的特别标识义务:如果经营者是通过租赁柜台或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其经营场所应当标明租赁关系,即将出租人的名称和标记一并进行公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准确找到责任主体。

(三) 实务中的适用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标识义务,以及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下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进行分析:

1. 标识内容的基本要求:

- 标识应当清晰、明确,足以让消费者辨认。

- 除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外,还可以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简化名称或者注册商标。

2. 租赁经营者的特殊考量:

- 当消费者因租赁柜台或场地上的商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不仅可以直接追究承租人的责任,还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由于消费者往往难以直接区分租赁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3. 违反标识义务的法律后果:

- 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解读与实务应用 图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解读与实务应用 图2

- 如果因为经营者未履行标识义务导致消费者误判商品来源或性质,进而遭受损失,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也可以据此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消保法第21条的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为了更好地理解第21条的实际应用效果,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典型的司法案例来分析该条款的适用情况:

(一) 案例一:虚假标识构成欺诈

某消费者在商场租赁柜台了一台标称为“XX品牌”的电器产品。后经鉴定发现该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法院经查实,租赁柜台的实际经营者并未取得该品牌的授权,且未按规定标示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而是故意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最终法院认定经营者的此种行为构成欺诈,并判决其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

法律评析: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第21条的规定,认定了经营者未履行真实标识义务的事实,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这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注重形式审查,还会考虑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程度。

(二) 案例二:租赁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

消费者从某大型商场内的个体商户了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该商户系通过租赁商场柜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消费者起诉要求商场和商户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场地出租人,未在显着位置标明其出租人的身份,违反了第21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商场与商户连带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法律评析:本案强调了租赁经营模式下的特殊标识义务,即租赁经营者不仅要标示自己的信息,还应当标示出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如果商场未尽到该义务,可能导致其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承担连带责任。

(三) 案例三:网络购物中的虚拟场所标识义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之一。在网络平台上的租赁经营模式是否需要遵守第21条的规定呢?实践中,已有法院将线上经营与线下经营一并适用第21条的规定。

某消费者在电商平台商品,但该商品系由第三方商家入驻平台销售的。后来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争议。法院认为,尽管交易发生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但电商平台仍需履行相当于实体场所出租人的标识义务,即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明第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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