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训练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训练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等活动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三条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消费者权益训练,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和谐相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引导消费者协会、商家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训练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等。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方面公平、合理,不得恶意提高价格或者恶意降低质量。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比较,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合同或者提供符合质量保障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设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负责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措施,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可以对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措施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消费者可以依法对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措施进行监督,要求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未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训练法》 图1
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对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纠正。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法的具体实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法的修改、废止,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