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消费者。
第二条 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第三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经营者积极履行义务,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商品包装
条 商品包装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虚假宣传。
第二条 商品包装中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等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价格等必要信息。
第三条 商品包装中的文字、图片、图形、音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商品包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语句,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的义务
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陈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功能、价格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条 经营者应当对所售商品或者服务负责,不得在商品或者服务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包装的规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包装。
法律责任
条 违反本法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条 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扣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商品包装违反本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扣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条 经营者未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陈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功能、价格等信息,或者未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扣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包装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图1
第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扣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宣传的;
(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三)未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陈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功能、价格等信息的;
(四)未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
第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扣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的;
(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三)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促销手段的;
(四)国家有关商品包装规定的违法行为。
附则
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商品包装,是指商品容器以及为保护商品质量、便于使用和销售而采取的包装、装订等有关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所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本法所称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推广中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语句、图形、图像、音像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条 本法所称相关行政部门,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