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规范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定》

作者:金牌馬子 |

政府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了《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噪音扰民的时间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他可以使用无声或者低声活动的区域,禁止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高分贝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夜间(指夜间22点至次日7点)进行产生噪音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必须向机关提出申请,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获得机关的批准,可以在夜间进行噪音活动,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必须采取隔音措施等。

对于噪音扰民的时间规定,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措施。《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噪音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防止噪音扰民。政府还制定了《环境保护局投诉举报办法》,鼓励市民积极投诉噪音扰民行为,为打击噪音扰民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政府通过制定《条例》和实施措施,对噪音扰民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治理,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对于噪音扰民行为,市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谐。

《政府关于规范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定》图1

《政府关于规范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定》图1

政府关于规范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定

《政府关于规范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定》 图2

《政府关于规范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定》 图2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噪音扰民现象日益严重,给广大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危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噪声定义与分类

1. 噪声:是指任何物体在特定时间内产生的声音,其强度以分贝(dB)为单位表示。

2. 分类:根据声音的物理特性、来源、影响等因素,噪音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物理噪音:如机械噪音、电磁噪音、振动噪音等;

(2)环境噪音:如建筑噪音、交通噪音、社交噪音等;

(3)生物噪音:如动物噪音、植物噪音等。

噪音扰民行为规范

1. 社会生活噪音扰民行为:

(1)禁止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使用音响、电视、音响设备、乐器等产生噪音的物品;

(2)禁止在室内使用喇叭、音响、乐器等产生噪音的设备;

(3)禁止在室内使用电锯、电钻、磨光机等产生噪音的设备;

(4)禁止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唱歌、喊叫、主要从事娱乐活动等产生噪音的行为。

2. 商业噪音扰民行为:

(1)商业区、商业建筑、文化设施等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綜合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产生噪音;

(2)娱乐场所、酒吧、夜总会等产生噪音的,应当遵守当地政府关于噪音管理的有关规定;

(3)建筑施工、迁移、拆卸、修补等工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并遵守当地政府的噪音管理的规定。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进行监测;

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其整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因噪音扰民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噪音扰民行为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噪音扰民行为,为人们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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