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广东省关于水污染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法规是为了加强广东省内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共五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原则和目标,以及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 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定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包括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信息发布,以及水资源合理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3. 污染源控制:明确了污染源的分类、污染方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实施和监管。
4. 水质标准和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水功能区的水质标准,规定了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和利用等。
5. 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规定了环境监测的种类、方法和要求,以及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管: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 一般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原则和目标,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
2. 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明确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包括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和信息发布,以及水资源合理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3. 污染源控制:明确了污染源的分类、污染方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实施和监管。
4. 水质标准和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水功能区的水质标准,规定了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和利用等。
5. 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规定了环境监测的种类、方法和要求,以及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管: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
广东省关于水污染的行政法规旨在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广东省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严肃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依法对全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五条 排放水污染物必须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下列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一)工业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城镇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乡村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排放的水质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
第八条 对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污水处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专门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 城市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监管。
第十二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处理效果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图2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或者报告污染物排放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处理效果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监测或者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修改,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发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