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管理办法
噪音扰民管理办法是由人民政府颁布的一管理法规,旨在对内的噪音扰民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和保护。本办法适用于内的各类噪音源,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商业区、、行政区等。
噪音扰民是指因噪音源的设置、使用、排放等行为,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休息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噪音扰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造、传输、存储、使用、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的;
(二)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娱乐、作业等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未依法设置噪声源的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减轻噪音扰民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
噪音扰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噪音扰民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具体内容如下:
章 总则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准确、清晰、简洁、符合逻辑的原则。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各类噪音源,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商业区、、行政区等。
噪音扰民是指因噪音源的设置、使用、排放等行为,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休息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噪音扰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传输、存储、使用、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的;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娱乐、作业等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未依法设置噪声源的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减轻噪音扰民的;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
噪音扰民管理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噪音扰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噪音扰民管理工作。
(三)单位在噪音扰民管理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噪音扰民许可和处罚
(一)从事噪音扰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噪音扰民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
(三)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噪音扰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噪音扰民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违反噪音扰民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噪音扰民预防和治理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噪音扰民预防和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噪音扰民意识。
(二)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噪音扰民,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噪音扰民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噪音扰民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一)因噪音扰民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政府有关部门在噪音扰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单位或者个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噪音扰民管理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噪音扰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和保护内的噪音扰民行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本办法共分为七章,具体内容如上所述。
噪音扰民管理办法图1
噪音扰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噪音扰民,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噪音扰民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下列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如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均按本办法执行。
章 管理对象和范围
条 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噪音扰民,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行为。
(二)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
管理方法和措施
第二条 管理方法和措施
(一)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噪音扰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噪音扰民管理制度,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明确噪音扰民管理责任,加强对噪音扰民的检查、处罚和监测。
(二)噪音扰民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明确噪音扰民管理责任,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2. 对噪音扰民行为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噪音扰民行为。
3. 对违反噪音扰民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4. 定期组织噪音扰民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噪音扰民的认知和了解。
(三)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噪音扰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噪音观念,自觉遵守噪音扰民管理规定。
(四)任何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协助政府和社会组织进行噪音扰民管理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测工作。
责任与处罚
第四条 责任与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噪音扰民管理方案进行噪音扰民管理的。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噪音扰民知识宣传和教育的。
(二)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未协助政府和社会组织进行噪音扰民管理工作的。
2.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测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噪音扰民管理方案进行噪音扰民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噪音扰民知识宣传和教育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噪音扰民管理方案进行噪音扰民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噪音扰民知识宣传和教育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未协助政府和社会组织进行噪音扰民管理工作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测工作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噪音扰民管理方案进行噪音扰民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噪音扰民知识宣传和教育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噪音扰民管理方案进行噪音扰民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噪音扰民知识宣传和教育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噪音扰民管理方案进行噪音扰民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噪音扰民管理办法 图2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噪音扰民知识宣传和教育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噪音扰民管理方案进行噪音扰民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噪音扰民知识宣传和教育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噪音敏感区域进行制造、传输、储存、和使用噪声的活动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