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烹饪加工、食品制造、食品销售等产生油烟污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油烟污染的防治,减少油烟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风险。
第四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油烟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条 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 Class A、Class B 和 Class C 三个等级。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环境保护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条 Class A 级标准适用于下列单位、个人:
(一)餐饮服务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食堂;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
(四)食品制造、食品加工、食品调和、食品包装等产业单位。
第七条 Class B 级标准适用于下列单位、个人:
(一)餐饮服务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食堂;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
(四)食品制造、食品加工、食品调和、食品包装等产业单位;
(五)单位食堂、员工餐厅。
第八条 Class C 级标准适用于下列单位、个人:
(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民个体经营者;
(三)餐饮业个体户。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九条 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对产生的油烟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确保油烟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油烟排放口,并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一条 食品制造、食品加工、食品调和、食品包装等产业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油烟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油烟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个体经营者进行餐饮服务时,应当遵守当地环境保护规定,对产生的油烟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油烟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应当定期进行油烟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给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油烟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记入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对油烟污染物排放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烹饪加工、食品制造、食品销售等产生油烟污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油烟污染的防治,减少油烟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风险。
第四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油烟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条 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 Class A、Class B 和 Class C 三个等级。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环境保护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条 Class A 级标准适用于下列单位、个人:
(一)餐饮服务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食堂;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
(四)食品制造、食品加工、食品调和、食品包装等产业单位。
第七条 Class B 级标准适用于下列单位、个人:
(一)餐饮服务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食堂;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
(四)食品制造、食品加工、食品调和、食品包装等产业单位;
(五)单位食堂、员工餐厅。
第八条 Class C 级标准适用于下列单位、个人:
(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民个体经营者;
(三)餐饮业个体户。
污染物排放管理
河南省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图1
第九条 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对产生的油烟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确保油烟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油烟排放口,并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一条 食品制造、食品加工、食品调和、食品包装等产业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油烟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油烟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个体经营者进行餐饮服务时,应当遵守当地环境保护规定,对产生的油烟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油烟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应当定期进行油烟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给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油烟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记入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对油烟污染物排放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