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噪音扰民管理条例全文》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工业噪音扰民管理,保障公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加强对工业噪音的污染防治,防止因工业噪音扰民造成的生活环境污染和健康损害。
第四条 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国工业噪音扰民管理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噪音扰民管理工作。
工业噪音标准与界定
第五条 工业噪音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六条 工业噪音界定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声音。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作为工业噪音:
(一)宪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二)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工业生产活动;
(三)道路、建筑、施工等工程活动产生的噪音;
(四)社会生活噪音。
工业噪音污染防治责任
第八条 工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业噪音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业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噪音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工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工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设置合理的噪音控制措施,对工业噪音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排放的工业噪音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工业噪音扰民管理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工业噪音扰民处罚
第十二条 工业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噪音控制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噪音扰民管理条例全文》 图1
(二)工业噪音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治理的;
(三)拒绝、阻挠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工业噪音监测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工业噪音扰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通报或者和组织调查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工业噪音扰民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投诉、举报。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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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