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噪音扰民规定细则
淄博市噪音扰民规定细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生活、建设和施工等活动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噪声单位、噪声个人)。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 noiseunit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节能、环保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 noiseperson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减少噪声污染,爱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条 噪音分类与标准
(一) 噪音分为工业噪音、生活噪音、建筑施工噪音、社会生活噪音等四类。
(二)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4628-2011)及《城市声环境标准》(GB 10073-2001)的规定,噪音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 噪音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 噪音单位在开展生产、生活、建设和施工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二) 噪音单位应当建立噪声污染排放申报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噪声排放情况。
(三) 噪音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组织进行噪声污染治理,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 噪音个人的责任
(一) 噪音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自身噪声污染,爱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 噪音个人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产生的噪音,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六条 噪音监督管理
(一)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淄博市内的噪音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噪音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执行本项目细则的噪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及噪声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因噪音污染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一)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细则解释权归淄博市政府。
(三) 对本细则的理解和执行,如有争议,可以依法向淄博市政府申请解释或仲裁。
淄博市政府
日期: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