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小区噪音扰民现象的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区噪音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权益,维护居住小区的和谐安宁,现就我小区内噪音扰民现象提出以下通知:
通知目的
为了加强我国城市居民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居住小区内各类噪音活动的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区噪音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通知书。
适用范围
本通知书适用于我小区内所有居有关的单位、个人。
噪音定义
本通知所称噪音,是指任何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包括建筑施工、生活娱乐、商业活动、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产生的噪音。
噪音污染防治责任
1.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噪音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小区内噪音行为的监督管理。
2.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噪音管理档案,对小区内的噪音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3.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对噪音污染防治的认识和自觉性。
4.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噪音管理措施,及时处理居民投诉的噪音问题。
噪音行为规范
1. 居民在居住小区内进行装修、改造等施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避免或减少噪音污染。
2. 居民在居住小区内进行娱乐、办公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 商业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减少噪音污染。
4. 教学科研等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在夜间进行。
噪音投诉与处理
1.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噪音投诉渠道,接受居民投诉。
2. 对居民投诉的噪音问题,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对于反复出现、长期存在的噪音问题,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个人进行整改。
法律责任
1.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噪音行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进行劝阻、制止或要求整改。
2. 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噪音行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噪音管理措施废止。
2. 本通知书解释权归我小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特此通知。
我小区居民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