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昼间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区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国城市区域环境治理,保障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现就实行昼间噪音扰民时间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为本通知的规定,昼间噪音是指居民区内的声音超过50分贝(dB)的噪声。
根据《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昼间噪音扰民时间规定:
1. 12:00至14:00,16:00至20:00。
2. 每日06:00至08:00,18:00至22:00。
下列活动不受昼间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限制:
1. 紧急抢修、救援、救护等特殊需要。
2. 夜间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
3. 居民区内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个人将被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广泛开展宣传,使广大居民充分了解本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秩序。
本通知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特此通知。
《关于实行昼间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通知》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