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噪音扰民处罚法》

作者:一生的挚爱 |

海南省噪音扰民处罚法旨在加强对噪音扰民行为的法律规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 quietude,即安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噪音对人们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状态。

(二)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噪音扰民程度,制定本办法。

(三) 对噪音扰民行为,应当依法、科学、分类、有序地进行治理。

第三条 噪音扰民种类

(一) 工业噪音:指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声音。

(二) 建筑施工噪音:指在进行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声音。

(三) 交通噪音:指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声音。

(四) 社会生活噪音:指单位、居民区、商业区等产生的声音。

第四条 噪音扰民标准

(一) 工业噪音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 建筑施工噪音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 交通噪音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 社会生活噪音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噪音扰民许可

(一) 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进行噪音扰民行为,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噪音扰民处罚

(一)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七条 噪音扰民治理

(一) 对噪音扰民行为,应当依法、科学、分类、有序地进行治理。

(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罚款等方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三) 对噪音扰民治理工程,应当明确工程责任主体,制定治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环保效果。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 未依法申请噪音扰民许可的;

2. 未按许可规定使用噪音的;

3.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噪音扰民管理的;

4. 治理噪音扰民不力的。

(二) 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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