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音扰民整改的命令》
具命令之高度
为加强城市噪音管理,保障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本命令:
本命令适用于本府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
本命令所称噪音扰民,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声响设备或者产生噪音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本府对噪音扰民行为实行严格的管理。各类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噪音扰民行为的发生。
本府设立专门的噪音管理机关,负责噪音扰民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各类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噪音管理机关的查处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
对于噪音扰民行为,噪音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对拒不安 RAMS 乐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单位、个人,可以要求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三)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个人,可以予以强制传唤、强制扣押、强制拘留。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类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命令的规定,否则本府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府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