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总则
1. 本标准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保障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农村地区以外的所有工业、生活和其他型态的污水排放。
3. 本标准的执行,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排放标准
4. 工业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工业废水排放执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695-2019)的规定。
(2) 下列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类进行:
- 重金属污染物:铜、锌、铅、镍、铬的排放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5mg/L、2.9mg/L、1.9mg/L、3.2mg/L、2.6mg/L。
-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分别不得超过500mg/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图1
排放方式与控制措施
6. 工业类污染物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指工业废水直接向环境排放;间接排放是指工业废水通过排放口以外的其他方式向环境排放。
7. 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采取预处理、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其对环境无害或者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8. 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使其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9. 生活类污染物排放方式分为集中排放和分散排放。集中排放是指生活污水通过排放口向环境排放;分散排放是指生活污水通过其他方式向环境排放。
10. 集中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对环境无害或者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11. 分散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使其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监督管理
12.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进行查处。
1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确保本标准的执行。
14.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违反本标准的举报。
法律与法律责任
15. 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6. 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限制或者禁止其排放污染物。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要求其进行技术改造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