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场舞噪音扰民处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场舞噪音扰民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条 目的和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广场舞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广场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街道等,通过舞蹈、音乐等活动进行健身、娱乐的活动。
第三条 噪音标准
广场舞的噪音标准,按照《环境噪声标准》(GB 14496-2008)执行。在广场舞活动中,噪音不得超过50分贝(dB)。
第四条 噪音扰民的表现和处罚
(一)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广场舞活动时,其噪音超过50分贝(dB)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广场舞活动时,其噪音达到50分贝(dB)以上,且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广场舞活动时,拒绝、阻挠或者逃避公安机关的噪声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广场舞活动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在进行广场舞活动时,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在进行广场舞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音响设备,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干扰;
(三)在进行广场舞活动时,应当注意环境卫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修订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实践的需要,本办法可以进行修订。修订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并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修订法》的规定进行修订。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