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音扰民公告的文案》
噪音扰民现象在我国城市中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部门特制定本《关于噪音扰民公告的文案》,敬请广大居民予以遵守。
噪音扰民行为 defined
本公告所称噪音扰民行为是指:在建筑物内、公共区域以及室外公共场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使用电子设备、乐器、家用电器等产生噪音、震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的行为。
噪音扰民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制造、使用噪音、震动设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个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乐器、家用电器等产生噪音、震动,不文明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罚法》第二八个一条规定,由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噪音扰民预防和治理
1. 居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理使用电子设备、乐器、家用电器等,避免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制造噪音。
2. 居民应当加强自律,要求自己和家人、朋友等共同居住人遵守噪音扰民规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
3. 对于需要使用电子设备、乐器、家用电器等产生噪音的,应当尽量选择安静的时段进行,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
4. 对于存在噪音扰民行为的,居民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关进行举报,经查实后,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居民予以遵守,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本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公告的居民依法予以处罚。感谢居民对噪音扰民治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部门名称)
(部门地址)
(公告发布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