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低频噪音扰民标准规定

作者:溺爱一世 |

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烟台市的城市建设不断扩张,人口规模逐渐增大,城市环境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低频噪音作为城市环境噪声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和谐,烟台市政府决定制定低频噪音扰民标准规定。

制定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烟台市低频噪音的扰民行为,减少低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低频噪音扰民标准

1. 标准定义

低频噪音指频率在20Hz以下的噪音。

2. 扰民标准

(1)在夜间22:00至次日7:00之间,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从事产生低频噪音的活动。

(2)在白天7:00至22:00之间,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尽量减少低频噪音的产生,避免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特殊情况下,如生产工艺必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产生低频噪音,应当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临时性扰民许可,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烟台市低频噪音扰民标准规定 图1

烟台市低频噪音扰民标准规定 图1

法律责任

1. 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的,由烟台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对拒绝、阻力执行本规定的,由烟台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烟台市政府。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烟台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文章

烟台市政府制定低频噪音扰民标准规定,对于减少低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定对低频噪音扰民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为烟台市的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烟台市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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