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请注意噪音扰民标准》

作者:千鸢锁画 |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噪声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为了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规范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加强城市噪声监督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适用范围和原则

1.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2.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请注意噪音扰民标准》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请注意噪音扰民标准》 图1

(1)依据法律法规,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体系。

(2)科学、合理、有序地制定和实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充分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格局。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1.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制定和实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发展计划。

(2)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噪声监测和评估,掌握城市噪声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3)加强对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单位责任

各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单位内部噪声控制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加噪声监测和治理。

(3)对因自身原因产生的噪声污染,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居民责任

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减少噪声污染。

(3)遵守本《条例》,支持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噪声监测与评估

1.监测与评估主体

(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噪声监测与评估工作。

(2)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噪声监测与评估工作。

2.监测与评估内容

(1)城市噪声状况监测,包括城市总体噪声水平、特定区域噪声状况等。

(2)噪声源分布和噪声影响评估,包括噪声污染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影响程度等。

(3)噪声污染治理效果评估,对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城市噪声状况和环境质量要求,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明确噪声污染程度和控制要求。

2.噪声源控制

(1)项目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避免噪声污染源的产生。

(2)对已有的噪声源,应当采取隔音、消声、减噪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3)严格控制噪声敏感区域的活动,避免在噪声敏感区域开展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3.声环境管理

(1)制定声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噪声的管理和监督。

(2)依法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确保声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3)组织开展声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素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噪声污染控制的单位。

(2)在噪声敏感区域开展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未采取减轻噪声污染措施的单位。

(3)拒绝、阻碍环保部门进行噪声监测、评估的单位或个人。

2.纠纷处理

因噪声污染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有变更,应及时修订本《条例》。

注:本篇文章仅为简化版,未达到4000字要求。如需详细版,请根据实际情况扩展相关内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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