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作者:魅力本人 |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核定标准、实施流程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我们需要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概念。根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固定污染源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国家约束性指标污染物以及其他对本地环境质量影响突出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限制,以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一种管理方式。重点围绕建设单位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展开讨论。

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染物排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符合环保要求。任何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2. 科学核定:在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确定总量控制目标。这一过程需要结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功能区划,确保项目与区域环境容量相协调。

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图1

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图1

3. 总量减排: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安装污染治理设备等。对于超标排放的行为,建设单位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核定标准

1. 主要污染物种类:根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本市的重点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本地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增加对其他具有突出影响污染物的控制。

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图2

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图2

2. 排放限值:在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这一限值通常需要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3. 总量分配:在区域范围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分配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各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环境承载能力。建设单位在参与总量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排污情况以及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

总量控制的实施流程

1. 前期评估:在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这一环节的目的是确保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2. 方案报批: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后,建设单位需要将污染治理方案报送给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治理技术路线以及减排目标等。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 监测与核查:在项目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污染物排放数据,并接受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将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企业实际排放量不超过核定的总量。

4. 超总量处理:如果建设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进行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对企业负责人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 环保部门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主要监管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总量控制规划、分配总量指标、监督企业减排以及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2. 建设单位责任:作为污染排放的主体,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并积极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任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总量控制的意义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科学核定和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并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总量控制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引导企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

在“十四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作为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实现美丽中国目标贡献力量。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管理方式以及强化执法监督,我们可以确保总量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质量的协调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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