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噪音扰民整治公告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现就仙桃市部分区域噪音扰民问题进行整治,特公告如下:
公告名单
1. 仙桃市A区:
(1)单元1号
(2)单元2号
(3)单元3号
2. 仙桃市B区:
(1)红梅路12号
(2)金龙路28号
(3)银龙路35号
3. 仙桃市C区:
(1)阳光花园18号
(2)东宝路31号
(3)排驾路26号
整治措施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名单中所列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和整改。
2. 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的规定,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污染。
3.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整改到位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噪音扰民问题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报告。
法律责任与后果
1. 对于未经批准夜间进行施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进行了限产、停业、关闭。
2. 对于未经批准使用高音设备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进行了限产、停业、关闭。
3. 对于不遵守噪音控制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进行了限产、停业、关闭。
4. 对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噪音扰民管理职责的,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罚。
其他事项
1. 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整治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我局的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我局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噪音扰民问题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3. 对于本次整治工作过程中涉及的群众反映的问题,我局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本公告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请予以自觉遵守。对于违反本公告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请广大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单位予以关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特此公告!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