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生态环境保护新规

作者:七分长情 |

张三与李四污染环境案的启示: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而受到广泛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3〕7号),就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基本框架

污染环境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已被调整为三档法定刑,具体如下: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生态环境保护新规 图1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生态环境保护新规 图1

1. 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第二档: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最新司法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被进一步细化,包括: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生态环境保护新规 图2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生态环境保护新规 图2

张三携带《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进行非法处置的。

导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释〔2023〕7号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

1. 排放、倾倒、处置行为

张三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冶炼操作,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李四将工业废料直接排入长江支流,造成水质严重下降。

2. 后果评估

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或者一百亿元以上的情形。

3. 区域特殊性因素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特殊区域内实施污染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严重损害。

新增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 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

司法解释特别明确了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李四所在公司A环保技术公司在承接某重点工程项目环评时,故意编造数据。

张三作为环评工程师,在核查过程中徇私舞弊,默认了企业违法排放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解释》明确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 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领域的规范

针对近年来全球关注的碳排放问题,《解释》特别补充了对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活动的规范要求。其中包括:

哪怕是在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仍未按要求进行碳排放监测的行为视为违法。

伪造、篡改碳排放数据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张三经营的一家化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通过暗管偷排至地下,导致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经鉴定,该废酸液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

司法机关依据《解释》规定,认定张三构成污染环境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案例二:

李四所在的环评机构在承接某重点工程项目环评时,故意编造数据,将原本属于"高风险项目"降级为"一般项目",为企业规避环保标准提供便利。案发后,该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

司法机关对李四及其所在机构相关人员共12人提起公诉,最终主犯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污染环境罪的法律适用将更加严格。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最严环保法"的立法精神,也释放出明确信号: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更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配备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对于个人来说,则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长远目标。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和完善,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进展。我们期待看到更多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主动担当,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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