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 关于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通知》

作者:堇年纸鸢 |

定远县 关于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定远县城市噪音管理,保障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场所。

第二条 管理对象

本规定所称噪音扰民是指:

(一)在夜间22点至次日7点期间, from 00:00至06:00, from 12:00至14:00,使用机械设备、高分贝音响、电子设备、电机等产生噪音的单位、个人和场所;

(二)在户外公共场所、居民区、商业区等区域使用高分贝音响、扩音器等产生噪音的单位、个人和场所;

(三)其他产生噪音的单位、个人和场所。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县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履行噪音污染防治责任,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噪音标准

(一)噪音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二)各类单位、个人和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噪音排放的标准,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减少噪音污染。

第五条 噪音治理

(一)各类单位、个人和场所应当依法进行噪音治理,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音污染。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噪音污染严重的单位、个人和场所,依法予以处罚、治理,并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 噪音监管

《定远县 关于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通知》 图1

《定远县 关于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通知》 图1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噪音监管机制,加强对噪音扰民行为的巡查、检查和管理。

(二)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噪音监管,及时报告噪音扰民行为。

第七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进行纠纷处理。

(二)单位、个人和场所之间的噪音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定远县 关于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通知

2023 年 2 月 24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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