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污染物排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污染物排放资金的管理,保障环境治理和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的各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排放资金,是指为保障环境治理和保护需要,由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污染物排放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污染物排放资金的来源和分配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预算单位的预算收入。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污染物排放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
第七条 对污染物排放资金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污染物排放资金。
污染物排放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预算单位使用污染物排放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污染物排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可以进行随机检查或者专项审计。
污染物排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对污染物排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资金使用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山东省污染物排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图1
(三)对预算单位使用的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对预算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对污染物排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干预预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预算规定安排污染物排放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排放资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的;
(四)拒绝或者抵制财政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第十七条 对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回已经拨付的污染物排放资金;
(二)停止安排污染物排放资金;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依法进行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对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