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作者:陌上倾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图1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exceed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国家实行噪声排放标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噪声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结合本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制定地方性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 排风设备的噪声排放限值,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风设备包括工业排风机、建筑排风机以及其他类型排风机。

第九条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声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适时修订。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区域的功能划分,确定相应声环境保护措施,并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包含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进口属于限制噪声排放设备的,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并按规定提供噪声检测报告。

噪声污染防治的社会参与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图2

第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噪声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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