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噪音扰民现象管理的 notice》
关于加强对噪音扰民现象管理的 notice
噪音扰民现象,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城市噪音olltry regulations》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 notice,就加强噪音扰民现象管理作如下规定:
噪声污染定义与分类
(一)噪声污染:是指由于声源的突然放声或长期持续性的声音,对人们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一种现象。
(二)噪声分类:按照《城市噪音olltry regulations》的规定,噪音分为以下四类:
1. 工业噪音: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声音。
2. 建筑噪音:指建筑施工、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声音。
3. 生活噪音: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交通等过程中产生的声音。
4. 其他噪音:指除上述分类之外的其他噪音。
噪音扰民现象的治理
(一)噪声源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消除噪声污染。
1. 声源管理者:是指产生噪音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控制、减轻或者消除噪声污染:是指采取技术、工程、管理或者其他手段,使噪声污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噪音扰民现象进行监督管理。
1. 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对噪音扰民现象进行监测、检查和评估。
3. 对违反本 notice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噪音扰民现象的处罚
(一)违反本 notice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 未经审批或许可,擅自设置噪声源的。
2. 未按照本 notice的规定进行噪声控制、减轻或者消除噪声污染的。
3. 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对噪音扰民现象进行监测、检查和评估的。
(二)违反本 notice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在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区等噪音敏感区域使用高分贝音响、喇叭等设备的。
2. 未按照本 notice的规定进行噪声影响的评估和报告的。
《关于加强对噪音扰民现象管理的 notice》 图1
3. 未按照本 notice的规定进行噪声污染治理的。
(三)违反本 notice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未按照本 notice的规定进行噪音影响的审批的。
2. 未按照本 notice的规定进行噪音影响的评估和报告的。
3. 未按照本 notice的规定进行噪音影响的治理的。
本 notice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previous versions of this notice are null and void.
本 notice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