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名称更改为环保许可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污染物排放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名称更名为环保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原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停止使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已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法重新申请环保许可证。
环保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实施。核发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审查,确保的发证行为合法、合规。
企业在持有一定类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报告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等信息。生态环境部有权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名称更改为环保许可证的公告 图1
企业在持有一定类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期间,如发生生产工艺、设备更新、生产规模等变化,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生态环境部应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企业在持有一定类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生态环境部可以依法作出临时撤销或者许可证期限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撤销等行为,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今天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