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噪音扰民管理若干规定》
制定目的
为加强社区居民噪音扰民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社区内的所有居民和单位。
管则
(一)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在噪音扰民管理工作中,应坚持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合理制定噪音扰民管理措施。
(二)分类管理、差别化对待。针对不同类型的噪音源,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居民个人和单位实行差别化对待。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噪音扰民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分为级的管理。
噪音扰民种类与标准
(一)噪音扰民种类。本规定所称噪音扰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噪音源产生噪音:如建筑施工、机器设备运行、交通工具运行等产生的噪音;
2. 居民生活噪音:如家庭音响、电视、洗衣机、冰箱等产生的噪音;
3. 公共设施噪音:如公共照明、公共广播、公共空调等设施产生的噪音;
4. 社会生活噪音:如商业活动、文化娱乐、集会、宗教活动等产生的噪音。
(二)噪音标准。噪音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
噪音扰民管理措施
(一)噪音源控制。对于噪音扰民的噪音源,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噪音。
1. 对于居民个人产生的噪音,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培养居民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噪音产生。
2. 对于单位产生的噪音,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管,要求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噪音。
(二)噪音监测。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噪音监测点,定期进行噪音监测,掌握噪音状况。
(三)噪音投诉处理。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噪音投诉热线,及时处理居民投诉的噪音扰民问题。
(四)噪音处罚。对于违反噪音扰民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社区居民噪音扰民管理若干规定》 图1
(一)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纠纷处理。因噪音扰民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实施与监督
(一)实施。本规定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噪音扰民管理档案,定期对噪音扰民情况進行汇总报告。
(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噪音扰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效力与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社区居委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