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表情包肖像权纠纷案:网络侵权还是合法使用?》

作者:予我温柔 |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平台的兴起,各种网络表情包在网络空间广泛传播,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常用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肖像权、侵权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以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为例,探讨网络侵权与合法使用的界限,以及表情包在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

葛优表情包肖像权纠纷案,是指著名演员葛优因自己的肖像被用于网络表情包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报道,葛优的肖像被一家网络公司用于表情包制作,且未经葛优本人同意和授权。此类行为显然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空间?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可知,肖像权是具有专属性、排他性的权利,只有经过本人同意,他人才能合法使用。

《葛优表情包肖像权纠纷案:网络侵权还是合法使用?》 图1

《葛优表情包肖像权纠纷案:网络侵权还是合法使用?》 图1

针对葛优表情包肖像权纠纷案,网络公司未经葛优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制作表情包,显然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葛优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表情包的制作和传播具有广泛性和即时性,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这给判断侵权行为和合法使用带来了困难。在网络时代,如何界定侵权与合法使用呢?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葛优表情包的制作目的。如果网络公司在制作表情包时,用于商业目的,如销售、广告等,则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使用的范围。而如果网络公司用于非商业目的,如交流、娱乐等,则可能存在合法使用的空间。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表情包的使用方式。如果网络公司使用葛优表情包时,进行了合理的 transform 或者二次创作,如加入其他元素、进行艺术加工等,则可能构成新的作品,从而享有新的版权保护。但如果直接使用葛优表情包,未进行任何修改和创作,则仍属于侵权行为。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葛优表情包的传播范围。如果网络公司制作的表情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如朋友圈、社交媒体等,则可能存在合法使用的空间。但如果表情包在网络空间大规模传播,如通过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等,则可能侵犯葛优的肖像权。

葛优表情包肖像权纠纷案给我们在网络时代界定侵权与合法使用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需要从葛优表情包的制作目的、使用方式、传播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加强对网络表情包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应关注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侵权责任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